​长河税务:凭票报销的个人电话费,计入福利费还是办公费?

2024-10-07 02:59 来源:蝶族生活网 点击:

长河税务:凭票报销的个人电话费,计入福利费还是办公费?

2009年以前,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的企业,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话费,应计入企业的办公费用。依据如下: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〈企业会计制度〉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3]45号)文件规定,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,由省级国税局、地税局协商确定。

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(财企[2009]242 号)第二条: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,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、通讯补贴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;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,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,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。

2009年起至2013年及以后,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的企业,凭票据报销个人话费,计入企业的福利费。依据为:

冀国税函[2013]1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《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》的通知,第十四条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、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号)、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(财企[2009]242 号)规定,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,应计入职工福利费;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,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。

但是2014年以前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的企业,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话费,应计入企业的福利费;而2014年以后改为直接计入企业办公费依据如下:

冀地税发[2009]4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,第五条 关于通讯补贴的扣除问题: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,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。

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规定:企业在依据真实、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(已签订《劳动合同》)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,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。

作者简介:

纪巧瞒,女,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。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、亏损鉴证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。